莲都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事业发展,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是区政府为支持全区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资金来源主要是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 研发经费管理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第二章 研发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四条 申报研发经费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范围,是科技部门科技项目库中的待选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的总投入额需达到:工业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在50万元以上。
申报研发经费资助的主要对象为: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项目、工业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试制项目、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研发条件建设及科学技术奖励等科技项目。
第五条 申报研发经费资助的项目必须达到研究思路明确、研究依据充足、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仪器装备、配套经费等支撑条件,并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 研发经费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技术含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由区科技局负责实行公开征集,全年受理。并建立莲都区科技项目库、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研发经费审批、下达和拨付
第九条 凡符合研发经费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请单位向区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性、效益前景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提高计划项目立项的科学性。
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一般、重点、重大三个层次,资助额在 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专家评审论证。
对审查通过的科技项目,区科技局提出科技经费补助建议,并与财政局共同审查后,对需补助经费的项目在莲都区政府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列入研发经费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实施合同书(任务书)。合同应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以及合同各方的义务、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采用分次拨款方式:订立合同并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 50%后拨付项目总补助经费的 60%;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合格并报送经费决算报表后,拨付其余的40%。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严格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报送总结材料(含经费报表),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主要检查:项目是否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的内容与研发经费项目计划是否一致;项目实施的进度和取得的成效;经费开支是否专款专用、单独设账;是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过半后,项目单位应上报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30%。加强科技项目评审和鉴定工作,所有项目要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区科技局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受补助单位应将剩余的补助研发经费上缴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对上缴的经费与财政部门商定后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研发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局、财政局也可对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评价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严格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对不履行合同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取消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享受科技政策的权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研发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科学技术 经费 管理 通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