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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发表时间:2004-4-22 14:57:08  点击 3481 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一、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172号)。
二、办理程序
    ①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②区科技局审核;
    ③区科技局出具核准文件;
    ④主办单位凭核准文件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承担;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合法财产;
    (六)有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必要的工作场所。
申报材料明细:
    (一) 设立民办非企业申请书;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筹)章程草案;
    (三) 拟成立的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 场所使用证明;
    (五) 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 从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复印件;
    (七) 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应的研究能力证明材料(成果或论文);
    (八) 科技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请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电子信箱:ldkjj@lsinfo.gov.cn)

四、行政许可期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40日内。
五、办理和咨询处
    区科技局综合科 电话:2278091
相关附件下载:
   
1、设立民办非企业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筹)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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